2014年11月25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广安区检察院查办的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挪用公款案——刘圣明挪用公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刘圣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广安市广安区郑山乡财政所负责人兼出纳刘圣明,由于赌博成性,欠下100多万元的高利贷,为了“翻本”,刘圣明将手伸向自己经管的公款,经查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刘圣明将自己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建房保证金、罚没款项、他人归还之前在郑山乡财政所预借的工程款等,采取将相关票据凭证不交会计入账的方式,将公款1304190.2元挪用于了赌博等,至判决前未退还。
该案判决后,我院办案人员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与广安区郑山乡党委政府进行了一次实案分析会,广安区郑山乡党委政府深感其在财务监督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在分析会上,办案人员提出了三条切实可行的建议:一、杜绝出纳经手收取大额现金,交现金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所交款存入指定单位帐户。二、出纳支取现金必须说明支取现金用途,待领导核实签批后方可支取。三、坚持每月对出纳库存进行盘点,必要时也可以抽查盘点。与会乡党委政府人员一致深感办案人员建议是及时雨,表示完全接受并采纳。通过此次实案分析会,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检察职能,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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