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仅有买毒人供述的贩卖毒品案,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多次介入引导侦查,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108克的犯罪事实。5月2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李建军、施小华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玉明提起公诉。
现有证据不足
2014年9月15日凌晨,民警在宿迁市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面对民警的询问,该男子神色慌张。随后,民警将该男子控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物。经审查得知,该男子名叫施小华,搜出的白色颗粒物是冰毒,被查获前正在找机会出售。施小华交代,他是在帮一个名叫张玉明的人出售冰毒。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张玉明抓获归案。
张玉明交代,自己分别于2014年7月底、8月初、8月底先后三次从南京的李建军处购买冰毒,数量分别为24克、36克、48克,所购冰毒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余的通过施小华出售给他人吸食。根据张玉明的供述,公安机关从他的手机中调取了他与李建军联系购买48克冰毒的通讯信息。
2014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将李建军抓获。归案后的李建军仅承认自己于2014年8月底出售冰毒48克给张玉明的犯罪事实,而对于张玉明供述的其前两起出售冰毒的犯罪事实则坚决予以否认。由于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李建军前两次向张玉明出售冰毒的事实未予认定。
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张玉明没有理由虚构向李建军购买冰毒的事实,他的供述也较为详细,应该真实可信,该案的关键是在李建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如何寻找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根据张玉明的供述,他第一次从李建军处购买冰毒时是通过不知情的李斌(化名)从南京带回宿迁的,第二次购买冰毒时,是和一位名叫胡焱(化名)的男子一起开车到南京取回的。
查找关键证人
多次翻阅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发现,张玉明交代,他每次从李建军手中购买冰毒都是通过银行汇款交付毒资,而公安机关调取的李建军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也显示,在2014年7月底、8月初,该账户分别有两笔进账,金额与张玉明供述的购买冰毒的钱款数额相吻合。同时,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张玉明的确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汇款业务。
“这两笔钱应该就是张玉明所汇!但如何才能证明这两笔钱是用于购买冰毒的呢?”承办检察官决定先接触李建军,希望能够从其辩解中找出漏洞,继而制定策略。
“我只卖过48克冰毒给张玉明,而且只有那一次交易。”李建军依然对前两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2014年7月底、8月初,你的银行账户有两笔汇款,这两笔钱是谁汇给你的?”
“那两笔钱是我向胡焱借钱,他汇给我的。”李建军胸有成竹,并一一交代了自己借钱的原因、时间和具体金额。
“每次都是胡焱汇款给你吗?”
“这我就不清楚了,也有可能是他让别人汇款的,但我的确是向他借的钱。”
“胡焱是该案的关键证人,只有找到他,才能分辨李建军辩解的真假。”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联系,要求尽快查找胡焱的下落。很快,消息反馈回来:确有胡焱其人,但其行踪不定,一时难以找到。
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寻找胡焱的下落。但是,胡焱一直没回家,其家人也不知道他的去向。
收到公安机关传来的消息后,承办检察官再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如何寻找胡焱的下落进行了多次沟通。之后,公安机关按照承办检察官的建议,对胡焱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一一上门走访,最终从他的一个朋友处得到他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将其找到。
完善证据链条
胡焱证实,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张玉明开车带着自己前往南京,后来见到了李建军,李建军给了张玉明一个黑色袋子,自己当时才知道张玉明到南京是向李建军购买冰毒的。同时,胡焱称李建军从来没有开口向自己借过钱,自己更没有给他汇过款,也没有委托别人给他汇款。
根据胡焱的证言,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交警部门调取当天张玉明的行车轨迹进行印证。调取的行车记录显示,张玉明的轿车当天晚上的确是从宿迁开往南京,后又从南京返回。至此,张玉明供述的其第二次向李建军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得到证实。
之后,承办检察官开始审查张玉明供述的第一次向李建军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证人李斌称,自己当时到南京办事,张玉明委托自己从南京带样东西回来。自己到了南京中央门汽车站之后就按照张玉明提供的号码拨了过去,对方很快赶到,将一个盒子交给自己,自己也没打开看,就带回宿迁交给张玉明了。自己并不知道盒子里装的是什么,也不认识把盒子交给自己的那个人。李斌的证言与张玉明供述的第一次购买冰毒的经过相吻合。
为进一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再次找到李斌详细询问盒子的具体特征,并与张玉明的描述进行核对,同时组织李斌对李建军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在辨认时,李斌一眼就认出了李建军是当初在南京将盒子交给自己的人,同时他对盒子的描述也与张玉明的描述基本一致。张玉明供述的其第一次向李建军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得到证实。
虽然李建军对前两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仍然拒不承认,但根据两次补充侦查调取的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李建军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共计108克的犯罪事实能够被证明,遂依法认定,并以此对其提起公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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