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明目张胆地将国家下拨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或骗取私分,或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单位其他开支。
2014年12月,安徽省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黄保金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黄保金滥用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起诉此案的霍山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近日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并追究了黄保金的刑事责任。
合伙套取专项资金中饱私囊
今年刚满60岁的黄保金原系霍山县食品公司经理、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下称“县畜禽办”)副主任、霍山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副队长。
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霍山县政府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3月6日变更为霍山县畜禽屠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即县畜禽办),任命黄保金为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6年,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到霍山县商务局。该县商务局授权县畜禽办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职能,日常工作由霍山县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黄保金、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具体负责。
2008年,该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成立,与县畜禽办合署办公,黄保金任副队长,舒世民兼任县畜禽办副主任、执法大队副队长,杜恭海、王安琼分别任县畜禽办主办会计和出纳会计。
自2007年以来,黄保金多次安排杜恭海等人伪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料,虚报补贴数字,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及补贴款。至2013年10月,该畜禽办共获得283万元补贴资金,其中265.8万元系虚假申报所得。同时,该畜禽办还截留了个别屠宰场的专项补贴资金3.3万余元。
上述被骗取、截留的资金均未按照规定用作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而是被黄保金等4人私分了其中的38万余元,余款230.7万余元经黄保金签字审批,用于该县商务局、食品公司、畜禽办购置车辆及报销招待费、烟酒、土特产等开支。
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间,黄保金等4人还通过虚报电费和污水处理人员工资、虚开发票、虚报项目、伪造收据等手段,先后从该县食品公司、畜禽办和商务局套取相关费用或补贴。
据统计,黄保金伙同下属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等人共侵吞公款125.9万余元,其中黄保金、舒世民、杜恭海各分得31.9万余元,王安琼分得29.9万余元。
滥用职权行为岂能不被认定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霍山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黄保金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指控黄保金涉嫌滥用职权罪。2014年12月16日,霍山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黄保金等4人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及罪名等全部予以认定。同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黄保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保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杜恭海、舒世民、王安琼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
一审判决对黄保金滥用职权的指控没有采信。法院认为,黄保金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其他开支,虽未作专款专用,但无证据证明其违反制度违规支出,实际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未予审计,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宣判后,霍山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黄保金的滥用职权行为未予认定属于定性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为由提出抗诉,黄保金等4人则以其不构成贪污罪或部分事实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后王安琼撤回上诉)。
该院抗诉意见认为,霍山县畜禽办受县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职责,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黄保金身为县畜禽办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畜禽办日常工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黄保金在履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职责时,违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后转入到单位“小金库”用于其他支出,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霍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有理,予以支持。2015年5月7日,六安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抗诉、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特别强调,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是霍山县政府依法设立,县畜禽办是该领导组下设的常设机构,并受县商务局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黄保金身为县畜禽办副主任,具有审核、汇总、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相关申报资料等职权,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上报虚假申报资料套取补贴,并将套取的资金挪作他用,有滥用职权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法抗诉终让滥用职权者付出代价
日前,六安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该法院评析指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供述均证实,霍山县畜禽办是该县政府依法设立并受县商务局委托,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黄保金先任县畜禽办副主任,后任商务执法大队副队长,且商务执法大队与县畜禽办系合署办公,故黄保金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文件、资料等书证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病害猪货主或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但黄保金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系虚假申报的情况下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安排他人配合商务局做相关资料,或指使他人虚假申报,共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65.8万元、截留国家专项补贴资金3.3万余元,除部分私分外,余款230.7万余元均经黄保金审批后用于其他开支,有滥用职权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霍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黄保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安市中级法院据此认为,黄保金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维持原判对该3人的定罪及量刑,撤销一审仅以贪污罪对黄保金的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黄保金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Copyright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9号 邮编:638000 电话:0826-224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