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真的太感谢您了,要不是您审查逮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就蒙冤了……”2015年6月10日,刚被解除取保候审的王林永来到河北省磁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办公室里连连道谢,并再三保证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
2013年4月27日2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林永酒后驾车(车上载王东、王臣、王强三人)到一建设工地项目部,把车停在项目部门口的路中间后,将项目部门岗的门、窗户玻璃砸坏并强行进入项目部院内。此时李德世(车上载吕星、乔兴、郭慧三人)酒后驾驶汽车从项目部门口路过,双方因让路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发生了互殴,互殴过程中乔兴、王林永被打伤,李德世所驾驶的轿车被砸坏。经鉴定,王林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乔兴的伤为轻微伤,项目部的门、窗损坏价值为443元,轿车损坏价值为8321元。
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慧,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林永。
检察官在第一次提讯时,郭慧供认互殴时他拿啤酒瓶将一个没穿上衣的人(指王林永)扎伤,这与王林永的供述吻合,王林永说一个人用碎啤酒瓶朝自己身上乱刺,随后他便晕了过去。这句话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如果王林永真昏了过去,那他就没有参与随后的砸车,若没有砸车那他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事涉及到王林永罪与非罪的问题,是否涉罪将影响他的一生。也就是说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王林永是否参与了打砸轿车,他是否对被砸轿车8321元的损失承担责任。
检察官审阅案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在言词证据中,郭慧称看到王林永在双方打架前拿石头朝车上扔了一下,但是没砸中;乔兴称看到王林永在打架前拿石头砸了车前机盖;吕星称看到王林永在打架前拿东西将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同时三人称他们将王林永打倒在地后,对方有人拿钢管朝他们走来,他们在逃的过程中听到车被砸的声音,具体上是谁砸的车他们也不知道。李德世称车是被之后拿钢管的几个人砸坏的,即不是王林永砸的;王东、王臣、王强三人均称不清楚是谁砸车了。实物证据也只是车辆被砸后的照片,从中只能看出车的前挡风玻璃、机盖、车顶等多处受损。
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将郭慧和王林永刑事拘留,其他6名案件当事人都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联系。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马上就要到了,检察官深知,如果在证据不扎实的前提下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造成错误逮捕。
于是检察官第二次提讯了王林永,看看是否能从他口中得到新的证据,但王林永坚称自己并没有砸到车。检察官又联系了当晚出警的民警,试图从他们的记忆中寻找一些案发当晚的线索,结果仍是一无所获,而案发之后被砸车也早已被修好……
“对,维修!”正一筹莫展的检察官忽然想到了车辆维修厂,维修厂应该有车辆维修前的记录,维修师傅应该能看出车辆是否被石头砸过。检察官通过公安机关赶紧联系了车辆维修厂,调取了维修单并询问了当时负责修车的师傅,但是维修单上只是简单记载车辆被损部位,没有显示被什么器物损毁,维修师傅称当时不记得有被石头砸过的痕迹。
办案检察官认为指控犯罪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不仅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重视其无罪的证据。
本案中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林永参与了砸车,检察官便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2014年6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林永。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车辆被损坏的事实,并加大对损坏车辆嫌疑人的抓捕力度,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可以依法再提请审查逮捕。
2014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林永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一年取保候审期满,王林永被解除取保候审。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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