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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专门立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就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11月1日,三中院就调研结果召开新闻通报会。 记者从新闻通报会获悉,家暴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诉讼;从年龄结构看,施暴主体多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等因素,只有较少案件被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涉家暴案件集中于离婚诉讼 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介绍说,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其中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的散见于抚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等。 法官调研发现,涉家暴案件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女性声称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89%。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正值中年,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家庭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次仁卓嘎说。 据统计,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举证不充分等导致家暴认定难 次仁卓嘎告诉记者,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22件,认定率为10.3%;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次仁卓嘎分析认为,造成认定家暴比例低、支持损害赔偿比例低的原因有多个。首先,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其次,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定。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再次,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抚养权、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争议尚存。 认定是否构成家暴应综合考虑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建立起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了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多项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及时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在理解和实践层面走出争议?次仁卓嘎表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她告诉记者,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作出合理区分与认定。对在一般人看来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被纳入法定离婚事由 据介绍,在案件审理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即会涉及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抚养纠纷案件中对抚养关系的判定;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准予探视的考量等。 次仁卓嘎告诉记者,家庭暴力被纳入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如邵某诉张某离婚案中,双方于200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邵某现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某仍不同意离婚。在二审阶段,双方均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且均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发生过暴力殴打行为,存在家庭暴力。加之邵某已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家暴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提高” 次仁卓嘎还提到,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受害人,适当予以多分。另外,因家庭暴力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结合施暴情节的恶劣程度,酌情予以判定。 次仁卓嘎坦言,目前,司法实践确定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低,应适当予以提高,进一步发挥司法惩治功能。 该院调研统计显示,主张对方实施家暴的受害人,提出由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有76件,法院判决支持的有34件,占44.7%。对此,次仁卓嘎表示,经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应结合施暴者的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确定其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 此外,曾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或者曾经目睹施暴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对施暴者可能已形成恐惧或抗拒心理。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可剥夺施暴者的探望权。“如允许施暴者探视子女,不仅不能修复未成年子女严重的心理创伤,反而会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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