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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娜(左)出庭指控犯罪 2013年1月18日晚,家住山东省郓城县的李某得知牌友马丽丽夫妻都不在家,便去马丽丽家行窃。不曾想马丽丽的女儿小雯恰好在家,因恐事情败露,李某用门帘绳将小雯勒死。杀人后,李某从马丽丽家中翻找到1000元钱,又将小雯的尸体运至郊外抛入一土坑内,之后,李某携款潜逃。2013年2月28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庭审时,李某均认罪。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死刑,李某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19日,该案二审开庭,李某全盘翻供。 “案发当晚,你有没有去过被害人家中?”出庭的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吴娜对李某发问。 “没去过。”李某一口否认。 “为什么在一审开庭时,你能准确供述案发现场的物品及其摆放状态?” “我蒙的。” “为什么你能准确供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是被害人的母亲打电话告诉我的。” “关于这个问题,你之前有过不同的回答,有时说是蒙的,有时说是公安人员告诉你的,今天又说是被害人母亲告诉你的,请问你哪一次的回答是实话?”吴娜沉着应对。 “今天说的是实话。” “下面出示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被害人母亲证实,案发后没有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告诉过李某。李某,你对该证言有什么意见?” 李某沉默不语。 “案发当晚,你有没有去过抛尸现场?” “没去过。” “那在一审开庭时,你为何能够准确供述抛尸的位置和尸体状态?” “是我们村参与打捞的李吉珍告诉我的。” “你确定是听李吉珍说的吗?” “ldquo;我确定。” “下面出示证人李吉珍的证言。李吉珍证实,其本人没有靠近抛尸现场,不知尸体具体情况,从现场回来后一直没有见过李某,更没有对李某说过现场的情况。李某,你对此有什么意见?” “我想不起来是怎么知道的了。” “你在上诉状中承认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上诉理由是非预谋杀人,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为何现在不承认杀人的事实?” “上诉状是律师写的,我不认识字,不知道写的是什么,我就签字了。” “从对你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我们对你提审的情况看,你完全具有自主阅读笔录的能力,每一次讯问结束后,你都会仔细核对并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再签字确认。你怎么能说自己不认识字呢?” 李某一言不发。 “本案中,有大量的证据证实你实施了抢劫杀人犯罪,公安人员还根据你的供述找到了许多客观性证据,你本人也曾多次做有罪供述,为什么你现在否认呢?” “不判处死刑我就认罪,判处死刑我就不认罪。”李某终于说出了真心话。 “审判长,李某的有罪供述不仅形式合法,而且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李某实施了杀害小雯并抢劫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李某翻供前后矛盾,经查不属实,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拒不认罪,反映其主观恶性深,不具有可改造性。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最后陈述,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审判长问。 “没有了。”李某低下了头。 公诉人简介 吴娜,女,1978年出生,2002年参加工作。2006年通过遴选进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一直从事公诉工作至今,曾荣获“全省优秀公诉人”,荣立三等功。 |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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