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广安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采用“一二三”工作法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2015年以来,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5次,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8条,报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2件,组织人民监督员先后对4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执法公信力。
一、围绕“一个核心”,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就是“权利制约权力”,即引入人民的力量强化对自身执法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职权形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范检察权的滥用。广安区院始终围绕这个核心,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对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对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展开亲历性的监督。
为此,该院明确了专门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将1名工作有热情、理论水平高的年轻干警充实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专职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专门安排一间办公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在改革前,积极向区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和开展各项活动,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外出参与活动的津贴补助制度,从而为人民监督员履职解决后顾之忧;改革后,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做好案件评议、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活动的保障工作。
二、坚持“两条线”,确保监督程序畅通
(一)对上沟通顺畅。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一般涉及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多个部门,该院通过内部整合,明确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对上协调联络工作,办案部门一般不直接联系上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从而实现案件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应当提交监督的事项,该院及时提请市院启动监督程序,做到既不超越规定擅自扩大监督案件范围,又严格落实“防漏”措施;及时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对本院作出的最终决定及时反馈给市院人监办,并协助市院组织案件跟踪回访。
(二)对内协作配合。该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与反贪、反渎、公诉等业务部门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确保监督程序依法高效运行。人监办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应当提交监督的事项,提醒业务部门依法提交;业务部门及时、全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并做好接受监督评议的准备;人监办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及时转报相关材料,并将市院反馈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反馈给本院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三项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
(一)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知情权保障机制。一是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该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督察,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反映。二是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情况,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提供更多渠道。三是严格履行告知职责,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监督员投诉。
(二)丰富监督形式,建立全程参与机制。一是监督评议案件。该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拟撤销、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三类案件,全部报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根据需要报请监督。二是查阅台账。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查阅该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台账,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三是参与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专项督察、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增强监督实效,建立意见办理机制。一是当场发表意见。在监督评议案件或监督其他事项时,人民监督员有权询问案件详情,充分发表意见,检察机关不得干扰评议和表决。二是处理结果反馈。该院在监督事项作出决定后,及时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的权利。三是监督情况登记。该院制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台账,对每一件接受监督的案件或者事项均记录在案。台账载明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及时进行跟踪处理,确保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提高监督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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