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 促进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14-08-27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近日,省检察院积极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提升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一、明确办理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从快、质量优先、诉讼权利保障、协作配合原则,同时不得缺省法定办案程序和违反法定期限,避免盲目从快而放松实体审查,避免片面追求效率而疏忽社会矛盾化解。

  二、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等条件。同时,分别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适用”的六种情形、“优先适用”的五种情形和“不得适用”的八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已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认为不宜继续快速办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办理。

  三、明确办理程序和时限。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在侦查阶段,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15日内办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同期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集中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确有不适合集中办理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对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和卷宗封面右上角加贴“快速办理”标识,并移送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标识“快速办理”的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当日分案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公诉部门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对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并移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电子文档;对公安机关集中移送适用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快速办理”的公诉案件后,应当当日受理、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审判庭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依法告知人民检察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其他案件,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审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结,一般应当庭宣判;除检察机关外,人民法院通知诉讼参与人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四、明确社区矫正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拟对被告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应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于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五、明确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和时限。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如果经济困难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且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或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指派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公安机关可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在有条件的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集中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