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就多项司法工作展开探讨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15-06-01

 

   近日,为解决司法难题,提高诉讼效率,广安区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就《捕后瑕疵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收监执行》等议题召开联席会议。三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在区检察院召开。

      会议首先就捕后瑕疵案件进行讨论。区检察院对近两年捕后案件被判拘役以下刑罚的基本情况做了汇报,深入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质量标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产生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以及该院相关参会代表围绕该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广安区检察院认为涉毒案件、盗窃案件、诈骗案件及食药类案件是当前出现捕后瑕疵的四类主要案件,区检察院在对该四类案件审查批捕时,始终坚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以捕为普遍,不捕为个别”的原则,同时也建议广安区法院在量刑许可的范围类对该几类案件判决坚持“判徒刑以上刑罚为普遍,判徒刑以下刑罚为特殊”的原则,形成“捕后判徒刑”共识。会议认为广安区涉毒犯罪形势严峻,当前打击力度确有不够,同时本次会议对涉毒案件的批捕标准达成了“以逮捕为主,不捕为辅”的初步共识,对于其他几类案件还需要根据广安区刑事犯罪实践,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具体细化量刑标准。

    会议紧接着对广安区检察院草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展开了深入讨论。区检察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权利,但具体谁启动、谁制作、谁出示、谁审查,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实际情况是,广安区法院在未成年刑事审判过程中采用了社会调查制度,该项制度对法庭教育和量刑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如何将该项制度引入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形成三机关通力协作是《意见》旨在解决的问题。与会领导首先对《意见》表示了肯定,同时部门代表对《意见》的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如区法院代表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种品行证据,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应进行宣读,经法庭调查核实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在法律文书里面显示;对于社会调查人员除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以外,还可以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区公安分局代表也提出了如何快速有效地收集异地未成年人的信息,如何对社会调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等问题。会议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应吸纳司法行政机关,就社会调查制度形成链条,深入思考该项制度的实施细节,拿出对《意见》的修改建议,形成会签文件,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