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区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通过《行政违法行为内部线索移交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线索发现、移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优势,解决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少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的监督。
一、《机制》明确了线索发现的原则。在开展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监督范围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监督线索。
二、《机制》明确了线索移送的范围。一是反贪、反渎部门在查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该线索移送民行部门:不构成职务犯罪,但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职务犯罪,但行政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或行政机关仍需要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应接受纪律处分的;其他认为需要移送的监督线索。二是侦监、公诉部门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可能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将该线索移送民行部门。三是民行部门还可借助侦监部门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
三、《机制》明确了线索移送的程序。业务部门承办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由该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业务部门向民行部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应填写《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移送),复印案件线索的相关材料,将移送审批表和复印的案件线索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民行部门。
四、《机制》明确了民行部门接收线索后的管理机制。一是民行部门收到各业务部门移送审批表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材料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属实的,应当视情况分别向违法的行政机关提出口头纠正、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二是民行部门办结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该案件线索的移送部门。
五、《机制》强调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一是建立了联络员制度。民行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移送、登记、统计和查询等事项,建立内部联动联络员制度。二是规定民行部门在调查工作中需要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人员、文书等支持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衔接协作事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全力协作与配合。民行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工作协调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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