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14-07-17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网上预约阅卷须知

1、本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供阅卷预约、纸质或电子卷宗阅卷等服务,以保障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权利的行使。

2、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或会见承办人的,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网上便民平台提出预约,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及时给与答复(一般在三日内安排律师的阅卷日期,确实不能在三日内安排的,会说明理由并约定阅卷日期),阅卷时间敬请留意答复内容。

3、阅卷人须带齐三证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非被告本人委托者,请带齐委托人与被告关系的证明材料。若是审计未成年人犯罪的,请在备注栏里注明。

4、实习律师不可单独阅卷。

5、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应在指定的律师阅卷室进行阅卷,案件管理办公室应派员在场提供相关的协助。辩护律师或辩护人不得自行拷贝与打印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也不得涂改、加注、划线、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已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要大声喧哗,要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在律师阅卷室内吸烟。

7、阅卷人在约定阅卷时间内不到我院阅卷,则视为放弃该次约定,若要阅卷需要重新登记预约。为了顺利开展工作,请来访人员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案件阅卷、查询工作。不便之处,敬请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