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检察科是我院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举报、控告和申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能部门。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为来访人员。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者要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并保持接待室内整洁,爱护公物。
五、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采用书信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七、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来访者如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活动,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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